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宣判!康美药业会计所遭“狠罚”,被判连带赔偿24.59亿元,意义何在?

2022-6-3 13:5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53| 评论: 0

记者丨刘晨光

康美药业相关负责人和会计事务所被罚近25个亿。

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例对资本市场将产生何种影响?会计审计行业未来应该如何规范?界面新闻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人士和注册会计师,以了解事件背后的深远意义。

正中珠江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5月13日,因康美药业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和21名责任人作出罚款和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又对负责康美药业财务审计的正中珠江会计所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界面新闻曾经对该事件进行报道,参与康美药业造假审计,正中珠江会计所被罚没5000万元。(详见 证监会开出审计行业最大罚单!参与康美药业造假审计,正中珠江会计所被罚没5000万元)

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部分证券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这起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和未按规定披露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正中珠江会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均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经专业机构评估,投资者实际损失为24.59亿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康美药业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进行虚假陈述,造成了证券投资者投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马兴田、许冬瑾等组织策划财务造假,应对投资者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相关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导致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虽未直接参与造假,但签字确认财务报告真实性,应根据过失大小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5.5万余名投资者的特别代表人参加集体诉讼。法庭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投资损失及其他风险因素等进行测算,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证券投资者代表及新闻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和宣判。

广州中院指出,在证券侵权民事诉讼中适用特别代表人制度,有利于保护中小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加大证券市场秩序司法保护的重要措施。

律师:中介机构原则上承担责任会越来越大

一审判决背后有着怎样的意义?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源律师告诉界面新闻,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唐源指出,该案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堪称第一起“中国版的证券集团诉讼”。

在唐源看来,从改善法治环境出发,证券集体诉讼具有全新的历史意义,可以说是浓墨重彩的一笔。监管部门向资本市场释放出了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强烈信号。对资本市场违法主体而言,通过这次案件的判决,证券集体诉讼表现出了强大的震慑力。接下来,资本市场各中介机构也应当更加勤勉尽职,切实承担起“看门人”的责任。

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大海律师指出,这是民事判决,不是刑事案件,相关主体和个人目前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出具真实的会计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会计师是因为过失和过错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郝大海认为,如果中介机构有主动为犯罪分子出谋划策,制定逃避法律的计划、方案等行为,有故意犯罪或者主动帮助犯罪分子的动机和行为,中介机构很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单单因为过失或者过错,中介机构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是典型的侵权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虚假陈述人就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虚假陈述,造成投资人错误判断而损失,侵犯了投资人的财产权。”他说道。

郝大海强调,正中珠江相关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导致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被判决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对会计和会计师事务所会造成重大影响。本案是民事案件,目前还没听说有相关刑事案件在处理。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向界面新闻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中介机构在原则上承担的责任会越来越大。“正中珠江是连带责任,康美赔完了,它就不用赔,康美没钱赔,就执行正中珠江的财产。”

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告诉界面新闻,“对于本案来说,投资者不需要关心连带责任人之间如何分配赔偿金额。” 他坦言,这个连带责任,并没有一个先后顺序。

该人士指出,这个案件的最大的意义就在于终于狠狠地“罚”了一次,一个是赔偿金额非常大,还有一个是中介机构要来承担连带责任,以前并没有先例。“从赔偿金额来说,也是一次非常重的判决。”

对会计审计行业有何影响?

中央财经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专家丁会仁告诉界面新闻,注册会计师行业不仅要对处罚过当问题立法,而且要对审计行业中的专业工作进行分解研究,把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结合起来,例如一家上市公司的审计,可以实行审计过程监控,而不仅仅是结果监控。

“一个项目可以主签会计师事务所,然后把业务分拆成十个关键点,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专门做盘点,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专门做函证,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专门做底稿,外聘专家和参与人员各负其责,互相映证,这样变审计结果为‘全过程审计’。”丁会仁坦言,如果按照这样的处罚力度,可能会岀现许多跟风诉讼,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的无限责任制也会让这个行业变得越来越艰难。

丁会仁指出,建议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汽车行业中类似的交强险机制,按照固定金额加上收入的比例上保险,其处罚机制参考国际通用做法由保险公司安排律师出庭。“如果确实是注会个人失职,可以由保险公司追究个人责任,如果不是个人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会计师事务所有没有主观故意,这个应该是要界定的,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只应该承担审计失败责任,审计失败责任应该是收费的10倍比较合适。”

丁会仁建议,审计模式要创新,对一些公众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标准要细化,统一上缴给一个证监会专门帐户,收费与付费进行分离,公众公司的审计对证监会报送,独立第三方专家组审核后证监会在批准后公开。

他建议,对一些非上市公众公司采取另一种有效方式进行过程监管,而不是结果监管,可以从源头上改变这种一旦上巿公司有事就拿会计师事务所说事的被动局面。

“如果全社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这个行业不待见,那么这个行业就基本上失败了。这就好比总会有医不好的病人一样,不可能杜绝会计行业的造假问题,因为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万能的,注册会计师也不是执法人员。”丁会仁感慨说。

他直言,这个案例不仅对会计师事务所这个行业敲响了警钟,而且重罚之下必有奇效。“从会计师事务所角度来看,确实有点重了。这个处罚案例对今后的注册会计师和注会行业来说不仅仅是一个警钟,更是一个转折点,未来会越来越严格,处罚也会越来越重。”

此外,丁会仁认为未来可以引入公证机制。“对出报告过程中的签字盖章引进第三方公证公司,上传签字认证过程,这样虽然多了一道手续,但也杜绝了许多可能出现的后遗症问题,会让注会珍惜签字权。”

丁会仁指出,建议注会可以分为专职执业注会、兼职执业注会和非执业注会,专职执业注会对报告有签字权,必须在会计师事务所交社保;兼职执业注会对报告没有签字权,可以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交社保;非执业注会一律更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发会员证书,随时随地可以申请专职执业注会或兼职执业注会。

证监会: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

11月12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

该负责人指出,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相关各方通过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一是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此次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基本事实、相关被告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依法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有利于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

二是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款。在广东省及各方的协调努力下,10月30日,康美药业公告披露,经揭阳中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共计16.41亿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通过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上市公司重新轻装上阵。

三是司法机关同步追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经侦查终结,佛山市检察院已于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马兴田犯相关刑事证券犯罪。佛山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并与前期受理的康美药业、马兴田单位行贿案合并审理,切实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该负责人也解释了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或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有什么区别。

一是诉讼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

二是诉讼加入原则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三是诉讼效果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

该负责人强调,两种诉讼方式各有优劣,无论哪种方式都是落实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威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在具体个案中采用哪种诉讼方式更有利,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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