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嗖嗖快跑赔偿员工33836元

2022-3-16 12:4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08| 评论: 0

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王与被告北京嗖嗖快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嗖嗖快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1.判令嗖嗖快跑公司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 836.6元;
2.判令嗖嗖快跑公司向我支付2020年2月8日至9日、2月15日至22日、29日、3月14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10 298.8元;
3.判令嗖嗖快跑公司向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206.9元。



事实和理由:
我于2019年6月4日与嗖嗖快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17日疫情期间被违法辞退,我在职期间业绩均排名靠前。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方答辩
第一,我公司认可与王凯签署劳动合同,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王凯在工作过程中存在旷工、工作表现差、违反公司纪律情形,在员工中造成不好影响,公司经过内部审批,因为王凯长期工作表现不好,且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业绩达不到岗位要求,我公司决定与王凯解除劳动关系,我公司对王凯作出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当日送达王凯,我公司认为与王凯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不同意支付王凯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第二,王凯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加班事实,我公司拒绝支付其主张加班工资;
第三,王凯证据表明其在我公司工作仅九个月,不满一年,我公司拒绝支付其要求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法院查明
1.王凯提交个人所得税APP近九个月工资明细,证明其月工资金额。上述证据显示:2019年7月收入12 333.33元;8月收入13 703.68元;9月收入18 166.67元;10月收入17 247.45元;11月收入16 820.69元;12月收入17 800元;2020年1月收入27 823.02元;2月收入15 270元;3月收入13 100元。经质证,嗖嗖快跑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对其上载明的金额无异议,但王凯按照税前工资算的赔偿金,其财务按照税后工资计算税后月平均工资为15 329.48元。本院认为,嗖嗖快跑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本院不持异议;至于上述证据能否支持其证明目的,在本院认为部分统一论述。
2.王凯提交《关于加班调整的通知》的企业微信截图、微信群嗖嗖身边总部截图、疫情在家办公早晚会视频通话截图,证明其在家办公,没有旷工,是正常出勤,其在主张的加班日期存在加班事实。《关于加班调整的通知》有关内容如下:嗖嗖全体员工: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商业部门对现有售卡业务的不断拓展,为保障员工工作有效进行,通知如下:1、商业部门人员(商业一部,商业二部,商业三部)集中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行政部不再受理加班申请,取消加班费审批。行政部2019年12月24日。
微信群截图有关内容如下:
行政部2020年2月7日通知:
1.在家办公期间周六日大家需要正常打卡工作;
2.在此期间暂不计入加班;
3.周六日一切按照日常工作要求。
行政部2020年3月27日通知:
自3月23日公司基本全面复工开始,对于周末休息采用以下方式:
1.复工在公司上班员工,周末双休;
2.在家办公员工,继续按原有周六上班,周日休息执行。视频通话截图显示有于震、刘亮、王凯等六人。经质证,嗖嗖快跑公司称无法确定通知是否其公司所发,对微信群嗖嗖身边总部截图无异议,不认可视频通话截图,认为无时间、日期,也无法确认工作内容。经询问,王凯称《关于加班调整的通知》是企业微信截图,但其离职后已经被踢出微信群,无法出示原件,其通过当时的领导于震取得,因为是2019年文件,现已无法出示原件;视频通话截图和早晚会截图上第一个是商业二部经理于震,其上六人都是其部门员工,是2020年7月2日刘亮发给其微信截图,并当庭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嗖嗖快跑公司认可其上的于震头像,称其他人需庭后核实。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嗖嗖快跑公司认可微信群截图真实性,本院不持异议,对于嗖嗖快跑公司不认可的其他证据,王凯未出示《关于加班调整的通知》的企业微信截图原件供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无法认定;视频通话截图的参与者可以认定是王凯部门同事,真实性可以认定,但其上没有显示日期,亦无法确定通话内容。微信群截图中虽有行政部通知,但王凯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主张的加班日期内存在加班事实,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王凯在家办公,但无法证明其所述加班事实。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嗖嗖快跑公司做出的解除与王凯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嗖嗖快跑公司虽在《员工解聘通知书》中载明了解除理由,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解除理由,王凯对此亦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认定嗖嗖快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凯有权要求嗖嗖快跑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一、北京嗖嗖快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836.6元;
二、驳回王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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