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尚赫湖南分公司”内幕 工商介入

2024-12-21 14:55| 发布者: 今早我梦醒了坎| 查看: 135| 评论: 0



12月21日,长沙侯家塘都市阳光大厦“尚赫湖南分公司”,执法人员将涉嫌传销的相关资料进行查封。 图/潇湘晨报记者杨旭

红网长沙12月24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向帅)经朋友介绍,长沙市民李军(化名)加盟一个减肥创业项目,刚交完两万元加盟费后,他发觉有些不对,“项目负责人不仅虚构公司名,其拉人头加盟的模式,与传销很相似。”

李军说的这家公司,是一家自称尚赫(天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赫)湖南分公司的企业。“最少交四万元可成为加盟商,可在尚赫湖南分公司学习减肥技术。”李军说,他给公司提前转账两万元时,对方提供的银行账号却是本地个人账户,“按照正常的商业模式来讲,以公司名义招加盟商,不应该将钱转到个人账户上。”

发现这一问题后,李军到工商部门查询发现,根本没有“尚赫湖南分公司”的注册信息。言外之意,这家位于侯家塘都市阳光大厦12楼的分公司,完全是一个虚构的公司。更让李军觉得后怕的是,“这个减肥创业项目也相当忽悠人。”

“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做减肥,最重要的是拉加盟商。”李军说,加盟商分4万、9万和13万三个不同级别,“拉进来的人交钱越多,提成也越高,最高能拿到58%的提成。”他认为,这样的加盟模式,类似“团队计酬”的传销方式。

减肥创业项目是否赚钱?李军无法确认,但拉一个人成为加盟商,就能分享58%的提成,“这拉人加盟的赚钱方式,肯定比减肥项目划得来。”

记者调查发现,尚赫公司在2007年拿到国家商务部核发的直销牌照。但当记者通过客户电话联系上天津尚赫总公司时,工作人员回应称,作为一家直销企业,“没有提成58%的说法。”记者同时从湖南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证实,尚赫公司虽取得直销牌照,但直销范围并不包括湖南,同时也没有在湖南开设分公司或任何分支机构。

调查

八个级别代理都能分享58%加盟费

记者多日调查发现,这家号称尚赫湖南分公司旗下的减肥项目,不仅声称减肥效果迅速,还声称能赚到钱。其“秘诀”就在于疯狂拉人加盟,交的加盟费越多,赚到的钱也就越多。

实体店加盟商宣称,投资没有风险

长沙新世纪百货17楼电梯口,实体店——锦秀源养生俱乐部的广告非常打眼:“签约减肥,无效退款,一个疗程包减10-30斤”。工作人员陈燕在给暗访记者称完体重后,立马保证三天能减三到八斤,“通过一个五行经络的代谢减肥,加速你的新陈代谢。”

如何加盟该减肥创业项目?如何从中获利?对于记者的询问,陈燕介绍,加盟项目有四大块利润,详细情况要去项目说明会了解。由于暗访记者是生面孔,她显得十分谨慎,没有透露更多的信息。不过,陈燕向记者保证,“这个投资没有风险,你了解了以后就知道是真的。”

12月19日下午3点多,记者以需要加盟为由,来到了位于侯家塘都市阳光大厦12楼的“尚赫湖南分公司”,培训区挤满了加盟商,这里正在进行项目说明会。在培训间中间的墙上,一块白色板子上清楚地写着加盟提成比例等字样。

观点

其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刘明说,在没取得直销牌照的情况下,对外以子虚乌有的所谓“尚赫湖南分公司”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该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部门依法可以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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