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升伟业因为这事被处罚!

2023-7-7 19:4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29| 评论: 0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2〕ZD5号 吉林东升伟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2〕ZD5号

吉林东升伟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2〕ZD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8日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吉市环罚〔2022〕ZD6号 吉林东升伟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2〕ZD6号

吉林东升伟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渣未密闭且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2〕ZD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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