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堂福斛”以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主犯均是崀霞公司传销人员

2023-7-5 08:1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08| 评论: 0

近年来,以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的传销案件时有发生。例如,有隆力奇“经销商”特大传销案、“权健”特大传销案、“华林酸碱平”特大传销案等等。2月17日,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法院也对外披露了一起以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的传销案的判决书。



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朱孟菊等三名被告人以“永春堂福斛国际直销”的名义,以拉人头、高额回报的方式,引诱临沭县3000余人参与传销活动,涉案金额高达6千余万元。

鹰鉴获悉,2015年以来,原湖南崀霞公司传销人员汪某远、谢某峰、宋某元三人在崀霞公司关闭后,在微山成立了山东福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斛公司),汪某远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福斛公司套用湖南崀霞公司的传销模式,搭建了福斛公司“会员购物商城”会员管理系统平台,开始销售荷叶苶、绞股蓝、铁皮石斛等产品。

福斛公司的会员共有十个级别,自下而上分别为普通会员、一级代理、二级代理、县级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一星董事、二星董事、三星董事、荣誉董事。

参加者需要消费3600元购买福斛公司一单产品成为会员,每位会员有相应会员账号,然后可以发展两条下线会员,每一条下线的业绩均达到规定的数额或级别才能升级。

另外,福斛公司还通过设置消费高额返现、积分兑换奖励等制度,鼓励和促使会员不断发展新会员。

2016年11月8日,福斛公司与具有直销经营许可证的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春堂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福斛公司在交纳100万元市场运作保证金及每月支付60万元的平台运作管理费后即以“永春堂福斛国际”直销为名,制作宣传标识和宣传资料,对外销售永春堂系列产品,利用永春堂集团总部运营中心会议室多次举办会议培训等活动,永春堂公司按照福斛公司“会员购物商城”会员管理系统平台中的订单信息向缴纳费用的会员寄送公司产品。

期间,汪某远、谢某峰、宋某元等人在山东泗水、临沂、江苏等地通过组织召开创业说明会、培训会、促销会、招商会等形式进行集中宣传和培训,会员发展地域、层级和人数迅速扩大。同时,为分流资金,还利用汪某远、谢某峰等人的银行帐号收取会员费用。

从2015年10月起,被告人朱某菊、高某娟、高某荣等人,以福斛公司、永春堂福斛国际的名义,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临沭县3000余人参与传销活动,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

截止2017年7月,福斛公司发展会员24799名,遍布山东、江苏等多地城乡,收取会员费2.13亿余元,支付会员返款1.84亿余元。其中,朱某菊发展下线3940人,提现152万余元;高某娟发展下线1616人,提现50万余元;高义荣发展下线500人,现20万余元。

2020年1月3日,临沭县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上述三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临沭县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后法院认为,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律,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缓刑四年到缓刑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万元到6万元不等。同时,依法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另外,鹰鉴还了解到,2019年1月30日,汪某远、谢某峰、宋某元三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被泗水县人民法院判处六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万元到三万元不等。

文章来源:鹰鉴,特此鸣谢!

编辑校对:刹那芳华,往事成菲,反传销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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