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十年...!赣州“天狮”10人涉恶被判刑

2022-11-24 07:0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84| 评论: 0



11月4日


一个通过网络聊天诱骗他人

对其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等

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公开宣判



案 情 简 介

2018年3月以来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南康城区的出租屋内建立传销窝点

人员级别分工明确

借所谓的天津天狮公司为幌子

犯罪人员通过手机微信、QQ等聊天工具

以谈男女朋友及找工作的方式

诱骗受害人从外地来到窝点内



通过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手段

当场劫取他人财物

还迫使受害人交钱购买

所谓的天津天狮公司的产品份额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统 一 收 网



2019年4月


南康区公安局

对该组织进行全面摸排后

组织干警进行统一打击


先后将该恶势力犯罪集团10人抓捕归案

判 决 结 果



11月4日下午

陈某科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以抢劫罪判处该集团首要分子陈某科

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对其余9名重要成员、一般成员

分别判处十年六个月

至两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并处1.5万元至0.5万元不等的罚金

以案释法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释义:

【抢劫罪】中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非法拘禁罪】中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在赣州警方严查严打的同时

也请广大群众继续举报

共同推动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18种涉黑涉恶线索类型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3.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6.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7.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及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

8.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9.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10.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11.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2.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13.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15.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16.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在边境口岸敲诈勒索出入境商户的黑恶势力;

17.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8.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一旦发现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一)信件举报。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29号赣州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以投至各级公安机关设立的“扫黑除恶举报信箱”进行举报;

(二)电话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拨打“110”或拨打0797-8300126进行举报;

(三)网络举报。举报人可以发送举报线索至邮箱:gzsgajshb@163.com;

(四)其他方式举报。通过直接扭送、到公安机关直接反映等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黑恶不除,社会难稳

黑恶不除,民心难安

赣州市公安局党委

紧咬三年为期目标不放松

深入贯彻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第二次推进会精神

继续以雷霆万钧之势

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气正

为赣州建设革命老区

高质量发展示范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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