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狮传销组织11人在九江一审获刑:搜人随身财物,长时间罚坐,逼迫交钱加入

2022-11-21 12:3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77| 评论: 0





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拘禁一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

浔阳法院网讯 5月7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雍清彦、陈子银、唐小俊、余方鑫、邓有春、方永前、冯义、吴志华、彭正涛、邰报海、代笋犯非法拘禁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

肖雅(女性,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雍清彦、陈子银、唐小俊、余方鑫等人在肖雅领导的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窝点内,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手段,持续实施多次非法拘禁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肖雅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8年5月17日,以雍清彦为首的数名被告人逼迫被害人邰报海交钱加入该传销组织。2018年6月份被告人雍清彦、陈子银、余方鑫、邓有春、方永前、吴志华等人强行控制,搜走随身携带财物,对彭正涛进行看管和洗脑,逼迫其交钱加入了该传销组织。2018年6月28日肖雅及被告人雍清彦、陈子银、唐小俊安排该传销窝点的邓有春、邰报海、方永前、彭正涛、吴志华、余方鑫等人通过收缴随身物品、言语洗脑及看管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代笋的人身自由,逼迫代笋加入该传销组织。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0日,按照肖雅的吩咐,被告人雍清彦、陈子银、唐小俊、余方鑫、邓有春、方永前、吴志华、彭正涛、邰报海、代笋通过暴力殴打、言语恐吓、人身侮辱和强制长时间罚坐等形式非法拘禁被害人陈某某在该传销窝点内。被害人陈希杰的伤情经浔阳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2018年7月10日该犯罪集团对被害人华某某进行讲课洗脑和看管,逼迫被害人加入该传销组织,直到当天被公安机关解救。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雍清彦、陈子银、唐小俊、余方鑫、邓有春、方永前、冯义、吴志华、彭正涛、邰报海、代笋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雍清彦等人以肖雅为首,以被告人雍清彦、陈子银、唐小俊、余方鑫为骨干,组织人员众多、分工明确,多次共同实施犯罪,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雍清彦、陈子银、唐小俊、余方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被告人邓有春、方永前、冯义、吴志华、彭正涛、邰报海、代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在非法拘禁被害人陈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唐小俊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可从重处罚。十一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雍清彦、余方鑫、方永前、冯义参与非法拘禁5起,被告人陈子银、吴志华、邓有春参与非法拘禁4起,被告人唐小俊、彭正涛、邰报海参与非法拘禁3起,被告人代笋参与非法拘禁2起。法院根据被告人雍清彦、陈子银、唐小俊、余方鑫、邓有春、方永前、冯义、吴志华、彭正涛、邰报海、代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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