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狮”传销团伙在湘潭被端,三组织者获刑

2022-11-21 09:2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13| 评论: 0

新湖南客户端11月9日讯(记者 王为薇 实习生 刘叙飏 通讯员 田婷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引诱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并致他人死亡。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李旭成、蔡权汛、李顺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最高被判5年零10个月并处以罚金。

2015年,被告人李旭成、蔡权汛、李顺彬、余国健(另案处理)经人介绍在江苏省镇江市加入名为“天津天狮”的传销组织。其管理层次分为A到E级五个等级,确定C级以上为管理级别。该组织以各种方式限制传销人员的人身自由,并对参与成员“洗脑”进行精神控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2016年6月,“天津天狮”公司搬迁到湖北钟祥发展,被告人李旭成、蔡权汛、李顺彬、余国健晋升为该传销组织的C级管理层。

2017年8月4日,该传销组织在钟祥市发展湖南籍大学生林华蓉的过程中,采取控制人身自由、没收手机等非法方式,诱导被害人林华蓉参与该组织,并给被害人林华蓉施以精神压力,导致林华蓉跳河死亡。同年8月6日,在上级的授意下,李旭成、蔡权汛、李顺彬、余国健四人将该传销组织34名成员全部转移至湘潭县易俗河镇继续进行传销活动。

2017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将包括李旭成、蔡权汛、李顺彬、余国健等四人在内的38名传销人员全部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旭成、蔡权汛、李顺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引诱、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骗取财物,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均在C级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并造成被害人林华蓉跳河自杀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均应予惩罚,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被告人李旭成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蔡权汛、李顺彬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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