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案34名被告人一审宣判,均认罪悔罪

2022-11-19 18:5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18| 评论: 0

丹阳检察在线微信号12月17日消息,12月3日,由丹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案34名被告人一审宣判。被告人姚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赖某等其他33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罚。

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姚某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为名(实际并无产品),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逐步形成了以姚某为业务总管的五层管理层级,成员人数超过30人的特大传销组织。在姚某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成员以介绍工作、谈恋爱为由将李某等14名被害人骗至镇江、丹阳各传销窝点,采用语言恐吓、锁门、搜身、没收手机等各种方式,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强制被害人对其传销组织的模式进行“考察”,进而迫使被害人购买“产品”的方式加入该传销组织。截止案发,被告人姚某从中获利8万余元。

由于该案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案情复杂,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丹阳市检察院从三个方面着手,确保办案质量:一是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从言辞证据和客观证据两方面入手,充分运用同类案件办案经验,从电子证据提取、传销组织架构、管理人员作用等方面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并对案件定性提出准确的法律适用意见。二是准确定罪量刑,全面适用认罪认罚。该案具有犯罪人数多、涉案事实多、人员层级多、量刑情节多等特点,承办人深入分析不同层次人员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作用,严格认定各被告人具备的量刑情节,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体现宽严相济,经过多次讯问和法律教育,所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三是高效出庭应诉,促进刑罚公正。庭审中,公诉人紧扣犯罪构成要件,依据庭审前制定的出庭预案,把握重点,层层推进,充分运用法庭讯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全面举证质证,有针对性地论证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34名被告人于最后陈述阶段均表示认罪悔罪。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意见,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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