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曝光侵权、打假经典案例:爱玛肥东老母鸡、张真牛等上榜

2022-11-11 18:4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03| 评论: 0

3月14日,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原合肥市工商局、原合肥市食药监局、原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消保委联合曝光一批2018年严重侵权、打假案例,涉及领域广,涵盖品牌、企业、机构多,安徽弘宇房地产、爱玛肥东老母鸡、张真牛、安徽涉外经济职业学院等悉数上榜。

“小黄峰”侵害消费者权益被罚40万元

2018年1月24日,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45消费者投诉,反映安徽小黄峰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公司承诺退还小黄峰共享电动车押金。

据统计,截至2018年12月底,消费者通过12345合肥市政府直通车服务热线投诉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还押金583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有819起,网站网友给省市领导留言投诉有30起,瑶海区信访局转办投诉2起,共计1380起。

执法部门认为,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还押金,其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八)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之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0万元。

自制“荣誉牌匾”虚假宣传罚款20万

2018年1月,合肥市包河区道合益康保健食品商行为了更好的推销其产品,自行制作了“授予康美来公司大别山灵芝种植园浙江大学研究生实习基地”“六安市科技专家大院金寨灵芝分院”“安徽大学-康美来产学研合作基地”牌匾悬挂在店堂内进行展示宣传。

经查证,该企业和安徽省康美来大别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获得浙江大学研究生院授予的“康美来公司大别山灵芝种植园浙江大学研究生实习基地”牌匾。其以虚假的牌匾在经营场所进行展示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执法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帮商家刷单炒信誉属于不正当竞争

去年,原合肥市工商局网络监管局收到网络举报,称合肥驿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事淘宝刷单虚假宣传。

经查,合肥驿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其公司学员提供刷单服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当事人帮助117名学员(商家)共计刷单4658单,刷单流水金额56.2万元,获利2.3万元。

该公司拟为其学员(商家)提供刷单服务,以虚构交易的方式提高商家的交易数量、评价等商业信誉,属于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外卖点单竟发现异物,企业受严惩

随着订餐服务的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从网上订购食品。2018年1月18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饿了吗”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在爱玛肥东老母鸡海恒店订了一笔外卖订单。在食用过程中,发现订单中鱼香肉丝菜品中混有疑似纱布的异物。

经调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举报内容属实。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炸鸡皇后”印上了“CCTV”,被罚20万

2018年4月8日,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一公司销售的“炸鸡皇后”产品包装袋上印有“CCTV展播品牌”字样,涉嫌虚假宣传。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炸鸡皇后”食品包装袋上,印有“CCTV展播品牌”“荣获‘舌尖上中华名小吃’”“国家版权局认证”字样,其中“CCTV”系中央电视台台标图案。

执法部门认为,在无证明材料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印有“CCTV展播品牌”“荣获‘舌尖上中华名小吃’”“国家版权局认证”字样和中央电视台台标图案,构成虚假宣传。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

知名面馆招商广告虚假宣传

2018年4月,合肥张真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吸引客户,增加加盟客户数量,在其公司网站招商广告中使用了“2人开店,3月回本,毛利率高达70%”等宣传用语。

执法部门认为,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没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军训服、校园一卡通都不可随意乱收费

经合肥市物价部门调查,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自立项目收取校园一卡通工本费,2015年、2016年收费金额合计159000元,自立项目收取军训费2015年度入学新生共计320812.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教育部等五部门相关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致使缴费人多付费用合计479812.5元。

原市物价局责令该校将多收价款479812.5元退还缴费者,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即479812.5元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安徽涉外经济职业学院同样涉及乱收费问题。经合肥市物价部门查实,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自立项目收取“校园卡”补卡工本费,合计多收3341元,自立项目收取补考费,合计多收73968元,自定标准收取体检费,合计多收52074元,共计多收159452元。

原市物价局责令其将多收价款159452元退还缴费者,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即罚款159452元。

房产公司“不明码标价”被罚款

去年,合肥市物价部门在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徽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该公司开发的弘宇雍景湾房地产项目,对可销售商品房尾盘房源共计30套没有按照规定在销售大厅进行明码标价,也没有通过其他形式公示该30套可售房源相关价格信息。

执法部门对该公司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的行为,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两家企业在食品中添加罂粟

2018年4月,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黄德清经营的位于石塘镇的卤制品加工处进行突击检查,并对当事人卤制的食品进行抽样。

经检测,该企业制售的卤制品的罂粟碱和那可丁成分不符合相关要求,属于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移送至肥东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庐阳区,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安徽味永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龙虾蘸料(自制)和龙虾底料(自制),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至合肥市公安机关,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知名超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在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繁华大道店货架上,查处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艾琳达牌”黄桃罐头罐底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16日,由于疏忽,该店食品安全管理员未发现生产厂家提供的食品出厂检验报告与实际产品生产日期不符,且“艾琳达牌”黄桃罐头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及到期日期存在篡改痕迹。

依据相关食品安全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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