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贷还不起,怎么办?

2022-6-12 21:2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42| 评论: 0

案情简介:甲应聘一家公司,公司要求甲签订岗前培训协议,并以甲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后公司培训敷衍了事,未推荐甲就业。公司承诺的高额薪资并不存在,而甲无辜背上巨额债务。问甲该如何应对?

处理此类培训贷案件,通常有以下两种方法:

培训贷如果是纯粹的套路贷,涉嫌合同诈骗罪,可报警。

民事方面,可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培训公司返还培训费及利息。

第一种方案,可以委托律师,全面搜集证据,陪同报案,提高立案成功率

第二种方案,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入手:

案例一、以欺诈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系列案中,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的行为涉嫌欺诈,具体体现在:首先,双方约定的培训时间为三个月左右,但上诉人因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已于2016年8月4日被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停课整改。上诉人又于2016年11月18日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存在逃避相关法律责任的嫌疑;其次,上诉人在《实训就业协议》中承诺其负责对被上诉人进行就业指导并100%保证推荐就业,但实际上上诉人并未依约履行推荐就业的合同义务,被上诉人亦未获得上诉人宣传的高额年薪的工作;再次,上诉人对外宣称其联合政府部门在培训期间每月提供800元的实训补助,实际上是打着政府的名义诱骗被上诉人入学。

因此,本院采信被上诉人的主张,认定涉案教育培训合同存在欺诈的情形,被上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上诉人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培训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2017)粤03民终13862-13874、13876-13896、13907号】

案例二、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富洲公司在招聘广告中称其系苏富特公司的子公司,人才专修学院亦系苏富特公司开办,且名称中含“南大苏富特”字样,极易使人产生富洲公司与人才专修学院存在密切关联的印象,且人才专修学院又利用富洲公司的招聘广告中“岗前培训(不收费用)”的内容,在杨雪雷参加富洲公司面试后,即与杨雪雷等人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标题亦载明为“岗前培训协议”,使得杨雪雷误以为所参加的系进入苏富特公司或富洲公司工作的岗前培训。杨雪雷在对培训性质产生误解的情形下,与人才专修学院签订的培训协议,应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予以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杨雪雷作为大学毕业生,对事物具备基本的分析判断能力,但其在未得到富洲公司录用通知的情形下,即与人才专修学院签订培训协议,对协议的相关内容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其本身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原审法院酌定杨雪雷承担50%的培训费即7400元,人才专修学院向杨雪雷返还7400元。因人才专修学院已代杨雪雷向唐宁偿还借款及支付服务费用共计1184元,扣减该部分款项后,人才专修学院还应返还杨雪雷6216元。【(2015)宁商终字第900号】

案例三、以培训机构无办学资质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被告翰唐公司“全明星&晨星成长计划”宣讲材料中显示,其培训课程旨在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及就业能力,并宣传可通过培训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通用管理能力水平等级证书》,可见被告翰唐公司系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资格培训。因此,本案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本案中,被告翰唐公司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资格培训,并与原告签订《培训协议》,该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翰唐公司应将其收取的培训费用人民币15000元返还原告。 【(2017)辽0113民初8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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