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案余波未了 签字会计师承担连带责任将重塑审计市场生态

2023-11-8 17:46| 发布者: 务川冷泉水鱼庄| 查看: 400| 评论: 0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执行裁定书》显示,北京高院驳回正中珠江合伙人杨某的复议申请,正式确定追加康美药业的签字会计师杨某为被执行人。个人以为,此次杨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今后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生态或将被重塑。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造假时间跨度长,涉及金额巨大,性质非常恶劣,也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该案既是我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例,也是截至目前为止经过法院审理的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例。根据《执行裁定书》,虽然该案已过去三年时间,但余波依旧未了。

当年的法院判决结果表明,因为财务造假,康美药业被判向投资者赔偿损失24.59亿元,公司实控人夫妇等4名高管、康美药业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康美药业13名高管承担35%连带赔偿责任。作为正中珠江所合伙人以及康美药业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杨某也被判在正中珠江所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有着41年历史的正中珠江所执业证书被广东财政局注销。同时,证监会对正中珠江没一罚三,累计罚没金额达到5700万元,对签字会计师杨某罚款10万元。不过,在正中珠江交纳570万元的罚没款后,已无可执行的财产。基于此,证监会向法院提出追加杨某为被执行人。尽管此后杨某向北京高院提出复议申请,但最终被驳回。这也意味着,剩余没到位的5130万元罚没款,也将由杨某承担。

事实上,杨某需要承担的远不止5130万元罚没款。比如康美药业案的受理费及保全费超过1200万元、上市公司赔偿给投资者的24.59亿元等,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正中珠江、杨某等都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执业过程中因重大过失,不仅导致正中珠江执业证书被注销,审计机构与签字会计师也被处以巨额罚款,且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个中的代价无疑是非常巨大的。因为一位从业人员的原因,导致一家审计机构消失,这样的案例,足以在市场上产生警示效果。更重要的是,该案例有可能重塑审计市场的生态。

目前审计机构中存在大量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其执业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如《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正中珠江的杨某,之所以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与其执业活动中出现重大过失密切相关。

此前在众多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案例中,赔偿投资者的主体往往都是上市公司,审计机构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较为少见,更别说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了。但该案例说明,这一局面已经发生改变。如果在执业过程中不能真正做到勤勉尽责,那么相关审计机构或签字会计师就有可能重演正中珠江与杨某的故事。

个人以为,该案例也将倒逼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提升业务水平与职业胜任能力。事实上,一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往往都是经过精心准备的,发现其中的问题是需要较强专业能力的。某些虚假陈述的案例,并非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不勤勉尽责,而是其业务水平与职业胜任能力不足导致的结果。提升业务水平与职业胜任能力,对于审计机构与从业人员而言,同样不可或缺。

此外,该案例对“出卖”审计意见的审计机构也敲响了警钟。市场上常常出现某些上市公司频繁更换审计机构的状况,这类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有一个特点,即上一年的审计意见对其非常不利,因而市场质疑这类上市公司通过更换审计机构“购买”审计意见,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但这一行为显然为市场所不容。以后如果有审计机构“出卖”审计意见,或面临与正中珠江同样的命运。

作者/曹中铭

编辑/岳彩周

校对/朱名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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