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鑫药业被投资者起诉索赔 诉讼时效已不足半年

2023-8-11 22:26| 发布者: 纆g| 查看: 460| 评论: 0

9月11日收盘后,紫鑫药业(002118,股吧)(002118)发布了一则让大部分投资者看不太懂的《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细读内容,则发现公告相关的内容并不是最新发生的重大事项。

公告称,2011年 10 月 19 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1223号)。2014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以[20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 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而在本次公告的主要内容“诉讼的基本情况”中则称:2014年4月29 日,公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初字第 27、 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6、 47、48、49、51、52、53 号传票,刘光礼、肖丽等25名自然人股东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紫鑫药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金额合计为1,827,554.35元。

为何发生在2014年4月的诉讼要在2015年9月进行信息披露?作为前述部分投资者代理律师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表示也不是很清楚,许峰称,“紫鑫药业12日公告的首批案件,是我们在2014年2、3月份向法院提交索赔材料并获得受理的,本以为紫鑫药业不会公告,其实目前累计起诉案件的人数和标的都远远超过了公告的数据,我们一家律所代理的案件都远远超出公告数据。”

而有证券界人士分析,之所以出现上市公司公告的起诉人数标的与代理律师方面掌握的不同,除了上市公司方面原因,也有可能是法院在受理系列案件后,并没有及时向被告送达,一定程度上存在违法。

另据悉,紫鑫药业是次披露的案件,法院原已经通知所有原告2014年5月30日前去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来在开庭前两日,法院又突然通知所有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因相关案件需要向通过吉林省高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没有任何进展。作为投资者代理人的许峰律师也有颇多无奈,“一方面不太了解当前股民维权诉讼现实的股民要来指责为什么拖延这么久?一方面法院对于律师关于层报进展以及何时开庭的问询的答复永远只有等待两个字”。

此次紫鑫药业9月11日发布的公告,是否意味着后续将很快开庭?许峰表示,目前他们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还没有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后续的案件也在断断续续向法院提交受理,该律师认为,目前来看,不排除该案可能会拖延过2015年2月21日的诉讼时效再开庭,如果诉讼时效届满,即使后续投资者获赔,其他投资者也无法群体跟进,对于上市公司紫鑫药业的压力将大大缩小,根据许峰的判断,这是当前紫鑫药业投资者索赔案迟迟没有开庭的重要原因。

紫鑫药业在2014年2月21日晚间公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紫鑫药业未在2010年年报中披露与延边耀宇、延边劲辉、延边欣鑫、通化伟诚、通化嘉熙、通化振豪、正德药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构成了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认为,在构成虚假陈述并且被证监会处罚的基础上,在2011年3月30日到2011年8月16日之间买入紫鑫药业(002118)股票,并且在2011年8月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紫鑫药业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行使作为投资者的基本权利,向紫鑫药业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提起虚假陈述民事索赔。

“投资者获赔把握较大,但必须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起诉。”前述律师提醒紫鑫药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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