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人因“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涉恶在樟树获刑,首犯被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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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樟树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龙某等23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案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顾某某等22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刑罚,继续依法追缴被告人龙某等23人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以龙某为首要分子的23名被告人打着“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幌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江西樟树、丰城、吉安、新余等地,多次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抢劫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共引诱、胁迫发展传销活动人员达200余人,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达350余万元,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采取限制他人日常活动的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多次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劫取他人财物22.6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龙某为首的23名被告人以推销天津天狮“产品”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发展新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非法限制他人日常活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案系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龙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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