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管”获刑18年!“天津天狮”传销犯罪集团67人在福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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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对天津天狮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马某进行公开宣判,最终,被告人马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于2011年在福建省莆田市加入名为“天津天狮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2012年在该传销组织中任“主任”,2013年初任“经理”,后任“总管”。该传销组织自上而下设置“总管”、“经理”、“主任”、“业务代表”、“业务员”等层级,每个传销窝点以“小主任”为核心,由“小主任”授意“管家”管理具体事务。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马某先后直接派遣或间接委派该传销组织团伙成员刘某、高某、聂某、肖某、陈某等人(均已判决)在福建省龙岩市、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同安区组织、发展传销组织,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在组织、发展的过程中,以游玩、谈恋爱、做生意、找工作为诱饵,将被害人骗到传销窝点,后采取搜身、按压、捂嘴、灌水、呛水、拳打脚踢、威胁恐吓等手段控制被害人致不敢反抗;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6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56400元,并致一人轻伤;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47人次,并致2人轻伤。
据悉,随着被告人马某被判刑,在同安法院审理的“天津天狮”传销犯罪集团系列案件全部审结完毕,该系列案件涉案67人全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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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南网、海峡导报
编辑: 陈虹虹 陈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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