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传销入刑参与传销违法 完善法规为重拳打传销保驾护航
近年来,传销已成为危害群众合法利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毒瘤”。当前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大要案高发、手法翻新快、传播迅速、波及面广等特点。据介绍,目前我省部分地区的“社会面聚集型”异地传销屡打不绝,传销人员长期居住聚集,传销回流反弹趋势没有得到根本管控。与此同时,网络传销活动防不胜防,此消彼长、活动频繁猖獗。省内人员流出省外区外参与从事传销的情况时有发生,全省打击、防范传销工作任务仍然繁重艰巨。
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正式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此外,不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违法犯罪,参与传销同样也违法。《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参加传销的,可处拘役或劳动教养,一般参与者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传销害人害己,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擦亮双眼,拒绝传销,远离传销。
一旦发现传销活动,请及时向发生地的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公安机关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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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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